为规范网络秩序,维护网络生态,西安市网信办坚持依法管网治网,持续加大对网络乱象整治力度。近日来,先后处置了3个仿冒组织机构、2个诋毁攻击他人的网络账号。
微博账号“西安城管”“西安环卫”“西安网络监管局”违规仿冒、关联官方机构,发布不当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市网信办对账号持有人进行了依法约谈,责令其立即更改账号名称,清理违规信息并停止内容更新。账号持有人承认错误,迅速按要求完成整改。
(相关资料图)
接网民举报,抖音账号“清河居士口诛笔伐0420”“西安斌哥果品部”频繁发布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视频,且拒绝配合相关部门整改。市网信办及时固定上述账号发布的违法违规短视频证据,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规,作出停止内容更新1个月的处罚。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需要大家共同建设维护。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西安市网信办将进一步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依法治理网络乱象,构建有序健康网络空间。
1.《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 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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