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分为以下三步:一、作出书面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2、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拟拆除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地址;(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限期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五)限期拆除的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3、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催告书在经过法定期限内(即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送达催告书。
4、该催告书应当予以公告,并写明限期拆除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强制拆除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6、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7、强制执行决定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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