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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一时爽,还款却玩人失踪。近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被告缺席,但正义不会缺席。
据了解,2018年9月,张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签名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各项规则,成功申办信用卡并激活使用。2020年12月开始逾期,截至2022年10月,张某拖欠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49441.23元。经多次催收,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当天,张某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提供抗辩证据。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向原告某银行申领信用卡,表示其自愿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未及时还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银行清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22日,此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官说法:无论因何原因,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会影响自身权利及辩论权利,也许还会导致败诉。而缺席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再次提醒,我们一定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对于自己的收入情况进行谨慎判断,做到理性消费,避免透支逾期,为进一步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守护自己的良好信用。(陈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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