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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偷拍器材案,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吕某、徐某二人有期徒刑。不法人员的主要牟利手段是:帮助他人改装手机“偷拍神器”。(8月8日《人民法院报》)
现代技术,是世界前行的进步,也是改变生活的智慧。不过,一些现代技术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到了正道上自然皆大欢喜,用到了邪道上自然就会危害社会。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技术作恶”:吕某为牟取利益,通过徐某将手机前置摄像头非法改装到耳机插孔等位置,让设备具备隐秘拍摄的功能,并支付改装费共计41360元。吕某还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共计生产、销售改装“偷拍神器手机”300余部,违法所得49万余元。经鉴定,改装手机是窃照专用器材。
老话说得好,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小聪明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最终祸害的还是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依法没收追缴的吕某非法所得8万元、徐某非法所得41360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吕某违法所得41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部偷拍手机予以没收。
其实,在目前的社会上,“技术作恶”是一种常见的获得灰色利益的方式。比如说,在网络店铺和实体店铺里,可以轻轻松松购买到的各种“作恶工具”就是最好的证明:什么“变声神器”“跟踪神器”“窃听神器”“专门抓小三的神器”“专门在办公室录音的神器”“汽车点位神器”“手机定位神器”等等,这些产品借助了高科技的研发,研发的却不是“造福社会的设备”,而是“危害社会的设备”。那么,在处置这类案例的时候,岂能只是处罚倒卖者、购买者、使用者?如此,何时才能终结“窃听风云”“偷拍大戏”?
只有实现了查处的“连根拔起”,才能少些“技术作恶”。也就是说,在查处此类案例的时候,一定要将“技术作恶”者也绳之以法,必须让那些借助“技术小聪明”干蝇营狗苟生意的研发者,也付出惨痛代价。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而那些研发者也都不是什么良民。改装“偷拍神器”被判刑,“技术作恶”别耍小聪明了!技术研发别搞“罗刹海市”那一套,不能“以丑为美”还洋洋得意。就拿各种流氓软件来说,哪一个不是业内团队,甚至是研发高材生搞出来的?(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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